<%@LANGUAGE="JAVASCRIPT" CODEPAGE="950"%> <% var model = new Model(Server.MapPath('admin/_data')); %> 臺北市孔廟 Taipei Confucius Temple
 
明倫堂照片
 
下載 > 明倫堂租借用申請表
 

臺北市孔廟明倫堂場地出借使用收費基準表
區分 場地使用費 保證金 代辦清潔費 備註
基本費 水電費
無冷氣 有冷氣
大禮堂 4000 300 6000 8000 2200 面積:一二0坪
容納人數:四二八人
冷氣:八0噸二臺
三樓教室 250 100 300 4000 1000 面積:九坪
可容納人數:三六人
冷氣:三噸一 臺
附註:
使用收費單位時段以四小時計算,每天上午八時至十二時,下午一時至五時,夜間六時至十時為一單位時段,使用未足一單位時段者,以一單位時段計算。逾時依每小時比例加收費用。
各項費用均應於活動前五日繳清,逾時視同放棄。
代辦清潔費之計收,每日以一場次計算,連續使用亦同。
場地借用包括現有桌椅、基本照明及音響設備。
如有損毀場地設備或物品時,申請人應負賠償責任,保證金不敷使用時,使用單位應補足差額。
保證金於使用場地按時結束,歸還所借物品並將場地回復原狀,立即清除廢棄雜物,關妥門、用水用電,並經本會派員檢查無誤,保證金始無息退還。
申請人如於申請時即註明自願回復清潔,並於使用後立即自行打掃清潔,清除廢棄雜物,回復整齊乾淨並經本會派員檢查無誤,得於使用後次日前申請退回代辦清潔費。

臺北市孔廟明倫堂使用管理要點
臺北市孔廟管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加強明倫堂(以下簡稱本禮堂)之使用管理,並維護其設施,特訂定本要點。
本禮堂以提供左列活動為主
由本會優先作為辦理孔孟學說及儒家傳統文化學術推廣活動。
政府機關及登記有案之團體、公、私法人舉辦富有教育意義之文化推廣活動或集會。
其他民間團體舉辦非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活動。
本禮堂除休館、本會自行使用時間及機電保養不對外開放外,其它時間得受理登記申請使用。
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申請使用本禮堂免收場地基本費、保證金,惟仍需付水電費,並自負場地清潔回復事宜或繳納代辦清潔費,委託本會代辦。
本禮堂之使用時間分為三個時段場次。每場次以四小時為一時段,使用未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算,其時段區分如左:
(一)上午八時至十二時。
(二)下午一時至五時。
(三)晚上六時至十時。
場地佈置裝(卸)、預(排)演及延長使用時間者,其計算方式以每小時比例計算,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,其延長使用時間最多以二小時為限。 
申請使用時,應填具借用申請表 (表格如附件一) ,並於使用十日前,檢具活動計畫或集會資料,向本會提出申請,經本會審核同意並繳納場地使用各項費用、保證金、代辦清潔費 (收費標準表如附件二) 後始得使用。
  前項代辦清潔費之計收每日以一場次計算,如係連續使用亦同。所收費用由本會核實支用,於年度內若有結餘,由本會依預算程序繳交市庫。
七、本會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場地使用時,得於五日前通知原申請使用單位改期,如無法改期者,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,原申請使用單位不得異議並不得請求任何賠償。
八、使用單位無法如期使用時,應於三日前以書面通知本會,不得私自轉讓,其已繳各項費用無息退還。逾期通知本會者,除因天災或不可抗力事故得於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另訂使用時間外,其已繳各項費用依規定解繳市庫,概不退還。
九、使用規範:
(一)使用單位需接電或臨時按裝燈光照明及其他電器設備時,必須先經本會同意,並會同本會技術人員辦理,不得擅自架設。如有意外事故或損毀,申請使用單位應負擔一切損害賠償責任。
(二)使用本會禮堂應愛護一切設施,未經允許不得以漿糊、膠紙、膠水、鐵釘、圖釘等物使用於場地內之牆面、地板及有關設備或公物之上。
(三)使用場地辦理公益活動有張貼海報、宣傳標語等必要者,應先申請許可,經核准後,在指定地點張貼,並於活動次日回復原狀。
(四)使用場地辦理公益性質娛樂活動如需印製入場券時,應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。
(五)活動所用所有錄影、錄音及轉播行為如有侵害他人之權益者,應自行負責。
(六)使用單位在使用期間應負責會場內外秩序、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,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。
(七)場地使用後,應於次日前回復原狀。如有損壞場地設備或物品時,申請人應即修復,並負損害賠償責任,如於一週內未修復者,本會得逕行修復,費用由所繳保證金中扣除,不足時使用單位應補足差額。
(八)借用本禮堂所繳納保證金,於使用場地按時結束,歸還所借物品並將場地設備回復原狀、清除廢棄雜物、關妥門、用水用電,經本會派員檢查無誤,保證金始無息退還。
(九)申請人如於申請時即註明自願回復清潔,並使用後立即自行打掃清潔,清除廢棄雜物,回復整齊乾淨,並經本會派員檢查無誤者,得於使用後次日前申請退回代辦清潔費。
十、有左列情形一者,不予同意使用,已同意者,得終止其使用,必要時並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,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。
(一)違反國家政策。
(二)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。
(三)有營業行為者。
(四)有安全顧慮者或使用本中心曾有違規記錄且情節重大者。
(五)有辦理筵席或喪葬事宜者。
(六)活動內容顯與申請項目性質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。
(七)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。
(八)妨害公務或蓄意破壞公物者。
(九)使用火把爆竹者。
(十)有其他不法行為。
(十一)違反法令或本要點有關規定者。
(十二)大禮堂借用,活動人數超過限額五○○人,有安全之虞者。
十一、禮堂所收場地使用各項費用,除保證金及核實支用之代辦清潔費外,由本會依預算程序解繳市庫。
十二、本禮堂場地使用費、保證金及代辦清潔費標準之訂定及調整,由本會函報本府民政局轉陳市府核定後實施。
 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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