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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孔廟簡史孔廟大事記管理機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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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市孔廟 組織規章
臺北市孔廟 組織規章
條目 條文內容
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臺北市孔廟管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置主任委員一人,由民政局長兼任,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就有關機關人員、專家學者、社會熱心人士遴請市長聘兼之,均為無給職。
委員任期為三年,連聘得連任之。
第三條 本會掌理業務如下:
關於孔子學說及儒家思想之宣揚事項。
關於孔子及奉祀諸聖賢事蹟、遺物、蒐集、整理、陳列及學說之編譯事項。
關於孔孟學說活動中心之管理事項。
關於祭典籌辦事項。
關於中外尊孔及觀光人士之接待事項。
關於孔廟財產之保管及建物之維修事項。
關於本會研考、文書、會議、庶務、出納及印信之典守等事項。
第四條  
第五條  
第六條  
第七條 本會每年開會二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由主任委員召集。
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,另以編制表定之。
各職稱之職等,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。
第九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,分乙表及丙表,乙表由本會擬訂,報請民政局核定;丙表由本會訂定,報請民政局備查。
第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。
附註: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,應適用「丁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」之規定;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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